文科各院系:
武汉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已经开始,具体要求如下:
一、 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1、 凡武汉地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
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
A. 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年鉴、社科普及读物、古籍整
理、文献、工具书(外文版除外)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B. 在市级(含市级)以上依法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外文版除外);
C. 被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采用的应用对策报告研究;
D. 取得经评委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E. 本市公民与外地公民合作取得前款所列成果,在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F. 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的社科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不参加等级评选。
2、 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此次评奖。
3、 每位作者只能申报1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1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
4、 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
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
证明材料。
5、 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6、 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按规
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7、 如成果属多卷本或系列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
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
申报。
8、 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9、 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
二、 申报办法
1、 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表格请从学校人文社科网下
载。
2、 申报的各类成果按要求保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著作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5份;论文类每
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 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的,需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的,需附上复印
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1式5份。
4、 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5、 申报作者需按规定交付评审费。著作类每项200元,论文类每项100元。
三、 申报时间
2005年1月28日至3月25日。
武汉市第九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文科办
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