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关于设立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每年共同资助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研究人员间的合作研究项目。现开始征集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香港研究资助局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具体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项目说明
1.资助领域:本联合科研基金资助由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科研人员联合提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领域为信息科学、生物科学、新材料科学、海洋与环境科学、医学科学、管理科学。本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批准、实施与管理和结题均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正确选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科申请代码。
2.资助年限与资助强度:本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项目的资助年限为4年,申请资助强度上限为90万元人民币/项,拟资助的项目数量仍为23项左右。从2013年起,香港研究资助局允许的申请上限为每项112.5万元港币,资助期也调整为4年。根据协议,双方资助的经费原则上限用于当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是:研究经费(含试剂和材料购置费,计算费等科研业务费)、香港合作者来内地的接待费用、内地人员赴香港的往返旅费以及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认可的开支。
3.评审程序:申请人提交撰写完整的申请简表;双方资助机构进行初评;通知初评获得通过的双方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书;双方资助机构各自对正式申请书进行同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联合评审,最终发布评审结果。
二、申请资格
1.申请人应正式受聘于内地科研院校,且聘任期足以覆盖申请项目执行期;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应是正在承担或承担过3年期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本基金允许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科技人员跨单位、跨学科之间的联合申请。
2.香港研究人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的条件与申请香港研究资助局研究用途辅助金的条件相同。
3.内地和香港以外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作为内地或香港一方项目组成员申请联合科研资助基金。香港地区的合作伙伴必须是公立大学的常勤研究人员。
4.双方的项目受理单位分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研究资助局秘书处。两地申请简表标题以及合作双方申请人姓名必须保持一致,研究计划内容应体现优势互补。
三、限项规定
本项目属于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遵循以下限项规定: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
2.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3.本项目不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的项目总数仅限3项的限制;
4.其他限项规定请见《201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四、申报说明
申请简表提交程序: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isis.nsfc.gov.cn),进入后点击“项目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选择点击“国际合作预申请”卡片,在此界面下可看到“NSFC-RGC申请简表”,再点击其右侧的“填写申请”,即进入填写状态。注意: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成功,然后再打印纸质简表(一式两份),通过公用邮政(EMS)寄送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邮政编码:100085。
注:申请简表电子版必须经申请人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纸质申请简表不需要签章。
五、项目申请截止日期
简表正式填写、申报请在2013年1月5日至2月4日间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4日24:00时, 纸质文件的邮寄以邮戳为准。
六、联系方式
内地联系人:王逸 荣培晶 罗光
内地联系电话:010-62327005 010-62327960 内地联系传真:010-62327004
内地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100085
电子邮件地址:wangyi@mail.nsfc.gov.cn
香港联系人:余慧宜
香港联系电话:00852-28449986
香港联系传真:00852-28451183
香港联系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7字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