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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团委】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共青团员先锋岗(队)”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1 点击数:


管院全体青年团员: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

共青团员先锋岗(队)是各级团组织命名的以共青团员为主体的先进青年集体,以“学习理论走在前、立足岗位干在前、急难险重冲在前”为基本标准,突出政治性和先进性的要求,突出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示范引领作用,是全省广大团员青年理论学习的表率、岗位建功的标杆、担当奉献的楷模,对全社会具有价值引领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学习总书记讲话 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的通知》(鄂青发〔2017〕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团省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共青团员先锋岗(队)”(以下简称“团员先锋岗(队)”)创建工作。现将2017年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6月至8月。今后每两年进行新一轮创建、命名工作。

二、创建标准

1.学习理论走在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成为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的表率。

2.立足岗位干在前。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成为所在行业、领域团员青年学习的标杆。

3.急难险重冲在前。在重大科研攻关和重点建设中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勇创一流。在抢险救灾和危急时刻,能够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挺身而出,成为团员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的楷模。

4.有创建举措。主动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实际,制定创建计划,建立学习制度,规范团的组织生活,主动亮出团员身份,开展承诺践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在互联网上传播正能量。

5.有广泛影响。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具有突出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性,取得社会公认的业绩,对广大团员青年和团组织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团队成员中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6.有稳定的岗位或团队。团员先锋岗是指具有稳定社会功能的工作平台,如岗、哨、站、台、车、船、所、班、组等;团员先锋队是指根据一定目标任务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团队,如理论学习社团、重点工作团队、科研攻关团队、创新创业团队、志愿服务集体、青年教师集体、学校班级社团、部队集体等。团队人数一般在3人以上、100人以下。

7.团员占主体。团员先锋队中的团员(含保留团籍的党员和在团内担任职务者)占申报集体人员总数的70%以上;团员先锋岗中的团员(含保留团籍的党员和在团内担任职务者)占申报岗位人员总数的50%以上。团员要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团员先锋岗(队)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三、创建和命名

团员先锋岗(队)创建和命名采取广泛推荐、同步创建、分级命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

1.广泛推荐(7月5日前)。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推荐、团队自荐、青年举荐等方式,每个县级团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党委批准,认定不超过3个团员先锋岗(队),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所认定团员先锋岗(队)在创建上一级团员先锋岗(队)时,按照标准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创建工作。

2.同步创建(7月25日前)。县级团员先锋岗(队)认定与省级、市级团员先锋岗(队)创建同步进行。省、市两级团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请团员青年参与评议,提出省、市两级团员先锋岗(队)创建名单。对特别突出的团队,可按照不超过命名数量5%的比例不经过县级团委认定直接开展相应层级创建工作。团省委直属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省直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司法厅团委本级团员先锋岗(队)的创建和命名与省级同步进行,命名数量不超过3个。

3.分级命名(8月10日前)。省级创建名单按照1:1.5的比例提出,省级和市级团员先锋岗(队)创建、命名将通过网络媒体请广大青年进行评议,作为命名的重要参考。2017年团省委将命名30个左右的全省共青团员先锋岗(队)(省级创建申报分配名额见附件1)。市级团员先锋岗(队)从县级团员先锋岗(队)中择优命名(市级命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4.动态管理。各级团员先锋岗(队)数量一经确定,保持相对稳定。在总数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创建单位实际情况可跨地域调整名额,使团员先锋岗(队)始终保持高水准,成为引领广大团员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楷模。

四、报名方式

如有意愿报名,可下载附件中申报表进行填写,并于2017年7月18日晚23:00前发送至管理学院分团委书记杨沙迪邮箱yangshadi@foxmail.com,如有疑问可致电027-87542454。

管理学院分团委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