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1、 各系将专业生产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报教学办(3-4月);
2、 教学办将实习计划、大纲交教务处审查(5月);
3、 将教务处发放的学生、教师用于实习的资料、材料发实习带队教师及各实习队(5月);
4、 教学办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成绩,教务处按班进行随机抽查(9月);
5、 教学办将实习总结及被抽查学生实习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生产(专业)实习工作进行评审(10月);
6、 教务处对各院(系)、各实习队的实习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7、 教务处公布评审结果,对先进实习队予以表彰(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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