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供应链管理与系统工程系教授关旭与江苏理工学院曹欢讲师、印第安纳大学KristaLi副教授、武汉大学丁宇澄副教授的合作研究成果“Product Safety and Liability with Deceptive Advertising and Moral Hazard”在管理学国际顶级期刊《MARKETING SCIENCE》上发表。

本研究探讨产品质量与消费者预防性努力共同决定产品安全的制度框架下,严格责任规则与比较过失规则对存在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内生性预防决策的博弈均衡影响。在很多情况下,产品的安全使用由其质量水平和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谨慎程度(预防措施)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企业或消费者)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产品安全事故。汽车的智驾系统是一个典型案例:智驾系统本身的质量缺陷和消费者过度依赖自动驾驶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此时,应该如何划分双方责任呢?在我国新能源车崛起的大背景下,该问题也是各界聚焦的核心问题之一。类似争议也会在更高级的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产生。许多家用电器、电子类的复杂产品等也存在此类问题。在此类场景下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引起了广泛争议,例如美国不同州对特斯拉自动驾驶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判罚存在巨大差异。大体而言,有两大类规则:一是严格责任规则(strict liability)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而忽略由于消费者疏忽而引发产品事故的过错。二是比较过失规则(comparative negligence)下企业只需赔偿消费者因其产品质量所造成事故的损失比例,不必再为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疏忽负责。产品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会内生地改变企业广告宣传的动机、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谨慎程度、产品安全,并最终影响社会福利。本研究对这类问题从经济学视角上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
文章构建了一个空谈博弈(cheap talk)模型,在同时考虑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分析并比较了在严格责任规则和比较过失规则下的企业广告宣传策略和消费者预防努力水平,及其对产品安全水平、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的影响机理。

两种责任规则下赔偿额度对公司利润和产品安全的影响
研究发现:首先,比较过失规则会导致企业向消费者传递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而严格责任规则更容易让企业向消费者披露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从而促使消费者提高预防努力水平以降低产品事故发生可能性。其次,在比较过失规则下,产品事故赔偿金额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均衡策略和利润,因为企业可以提高价格来应对更高的赔偿;而在严格责任规则下,产品事故赔偿金额增加反而会可能提高企业利润、伤害消费者和降低产品安全水平。这是因为该责任下的赔偿成为了有效的承诺机制,让企业减少了虚假宣传,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看到高质量信息时的支付意愿和均衡价格。最后,当产品事故赔偿金额适中时,相较于比较过失规则,严格责任规则下企业的利润和产品安全性可以同时得到提高。文章进一步考虑了价格的信号作用,监管机构对于虚假广告的惩罚和消费者异质性的影响,发现上述结论依然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