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参加“七校联合办学”学习的学生应服从接受学校的管理,遵守接受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受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由接收学校交由学生所在学校处理。
第二条 “七校联合办学”双学位总学分要求为50(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为25(不做毕业设计)。
第三条 授予学位要求:
1、 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 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5学期内未修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
3、 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注:留学生、民考汉学生、体育特长生、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和外语类各专业的学生也按此条例执行】
第四条 修满规定课程达25学分或以上,且符合开办专业学校有关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开办专业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和大三(下)暑假进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应重修该课程。
第六条 我院将不再办理清理型考试和补考,考试不及格的同学将随下一届班级考试。考试前要办理重修手续。
第七条 在我院选修双学位的同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的一定要有请假条,如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将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八条 如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需在该门课程考前(至少提前一周)办理缓考证明,写清不能参加考试原因。如无缓考证明者,则该门课程将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办理免修课程的同学,其已修课程学分不能低于我院开设相应课程学分,至少于考试前一周将学生所在原院系开具的课程成绩单并加盖院系公章交管理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对该门课程免修。(人文学科开设的课程不予办理免修)
第十条 我院将于第三学期分专业方向上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填报专业方向,因各专业有一定的人数限制,我院将参考学生前两学期的成绩,择优考虑学生的第一意愿。